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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三大税种介绍

2015-04-06 16:45:06 泰国留学云 4008-94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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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三大税种简介

泰国的税务条列规定了有关所得税的征收细节。概括起来,泰国的所得税可分为三大类:

1.个人所得税

2.公司所得税(法人所得税)

3.增值税(或特别行业税)

(1)个人所得税

每个在泰国受雇或经商的居民或非居民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国拥有资产者,无论该收入是否在泰国领取,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际惯例及双边协议,部分人士,包括联合国官员,外交人员,某些访问专家免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收入组别,按进阶比例缴纳:

年净收入(铢)税率%

1-50,0000

50,001-100,0005

100,001-500,00010

500,001-1,000,00020

1,000,001-4,000,00030

大于4,000,00137

任何个人,一年里在泰国住满180天或以上,如果其国外的收入于同税收年度带入泰国,也须缴纳所得税。

外汇管管制法规定:所有居民的外币汇兑,无论来自在泰国受雇或经商,进入泰国后必须在15天内转换成泰币或存入泰国商业银行。

个人所得税缴纳及退返,须在获取收入的第二年的3月底之前申报。

受雇或服务或版权收入可提扣40%,但不超过60,000铢的费用,其它行业从10%-85%不等。总体来说,纳税人可选择逐条列出费用,或采用标准提扣费用。

其它应缴税款的提扣额度如下:

利息,股利,出售证券的利得:40%但不超过六万铢;

租金收入:10-30%根据房地产种类而定;

专业服务费:医疗业60%,其它行业30%;

劳务承包费:70%;

其它商业活动:65-85%根据具体行业情况而定。

个人年生活费提扣额:

纳税人

30,000铢

配偶

30,000铢

每个子女的教育费

15,000铢

纳税人和配偶获准的养老基金费

10,000铢

纳税人和配偶因购房或建房所付的利息

10,000铢

纳税人和配偶给社会保障基金的赞助

实际所付数额或不高于调节后收入的10%。

每个纳税家庭只有3个子女可计入生活费,但此限制只适用1979年1月1日或之后出生的孩子。因此,生于1979年前的子女仍可计入。比如:一个纳税人有4个子女,均是1979年前生,仍可作60,000铢生活费计算。但生于1979年的第五个孩子,则不能把其生活费计算在内。

泰国与下列各国签订了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议:

奥地利,澳大利亚,孟加拉国,比利时,加拿大,中国,捷克,爱尔兰,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卢森堡,荷兰,挪威,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英国,尼泊尔,新西兰,老挝,越南,美国。

一般来说,双边协议比泰国税务条列对纳税人更有利,因为只有当纳税人在泰国有永久性机构时其利润才须缴税。

(2)公司所得税

在泰国营业的公司所得税为其净利润的30%。基金和协会需缴纳总收入2-10%的所得税,由业务性质决定。国际运输公司的所得税为售票总收入的3%或总运费收入的3%。

所有在泰国依法注册的公司都需根据税务条列缴税,无论其收入来自泰国或国外。未在泰国注册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其来源于自泰国的收入,亦需缴税。

正常的业务开销和折旧费用,从5?00%不等,从净利润中扣除。净亏损可转入后续年度但不超过5年。存货须以成本价或市价估值,取两者较低数目。某些外国贷款的利息支付可在公司收入税中扣除。

企业间所得的红利免缴50%的税。控股公司和在泰国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自其持股所得红利全部免税,条件是持股人在接受红利之前或之后的持股期不少于3个月。

馈赠和捐款可提扣不超过纯利润的百分之四,具体如下:

-百分之二予获批准的公益及公共的慈善团体;

-百分之二予获批准的教育或者体育机构。

在会计季度末期根据纯利润而计算出的任何支出(如年终奖金)不可提扣。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资产折旧是根据其成本决定。法律所允许的折旧期以5到20年为限。

娱乐和代理费最多可根据销售收入,或根据会计期末缴交资本数额的百分比提扣,取两者较高数目。

税款征收期以半年为基准,在会计期末后的150天内到期。雇主须从其雇员薪金中扣除个人所得税。除新成立公司外,会计年度定为12个月。报税单须和公司财务报表一并提交予有关部门。

公司纳税人须每半年缴税,在会计年度的第八个月底前缴付50%的预估年税。纳税人没有按期缴付或者少缴超过25%者,将被受罚款,计为少缴税款的20%。

(3)增值税(特别行业税)

增值税制度从1992年元月1日起已生效,广泛地取代了旧的商业税收制度。旧的税务体系繁杂,没有效率,便于逃税。

根据新税制,产品生产加工的每一阶段须缴纳7%的增值税。实行此项税率的行业包括:生产制造业,服务业,批发商,零售商及进出口公司。增值税必须按月缴付,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税额-购进税额=应缴税额

销售税额是指销售时经营者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而购进税额是指经营者购物时向供货商支付的货物增值税额。如果计算的结果是正值,经营者必须在每月结束后15天之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剩余的税款。但如果计算结果是负值,税务部门将以现金或税金核销等形式向经营者返还税款,退款在下一个月付清。

A.零税率:

货物出口

服务出口

泰籍法人的国际航运,国际海运;如果泰籍法人在外国经营享受零税率,外籍法人在泰国可享受零税率

使用国外贷款及援助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业销售商品及服务

向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外国使馆及领事馆销售的商品及服务

保税仓库之间,出口加工特区的经营者之间,或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商品买卖及服务

国内商品及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600,000铢但低于1,200,000铢的经营者可任选支付年销售额的1.5%的税金或支付常规的增值税.但是,经营者如果选择前者,不得向其客户收取增值税金用来缴付此税款.

B.特别免缴增值税:

经营人的年销售收入少于600,000铢.

销售或进口农产品,牲畜,及农用原料,如化肥,种子等.

销售或进口书籍和出版物.

审计,法律服务,卫生服务及其它专业服务.

文化及宗教服务.

教育服务.

根据雇佣合同由雇员提供的服务

由皇家谕令规定的产品销售.

根据泰国工业区管理局规定,免缴进口关税的货物.

国内运输(不包括空运)及国际运输(不包括空运及海运)

C.特种业务税

下列业务征收约3%的特种业务税代替增值税:

商业银行及类似的业务,包括金融,证券机构及信用社

固定资产的销售

保险

典当

特种商业税参照以下税率,根据每月帐单计算而成:

D.汇款税

汇款税只适用于利润从泰国分公司汇往其海外总部。.汇款税率为税前汇款额的10%,须由汇出资金的公司的汇款部门在款项汇出后7天内将税款付清。

但是,用于购买货物,一些商务费用,及贷款本金,资本投资回报等则不受此项课税限制。

此项课税也不适用于泰国公司或合营企业向海外汇出的红利或利息支出。这类支出已在付款时缴过税。

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或合伙公司,不在泰国经营而由泰国所取得的可估收入,除股利收入付款人须预扣汇款额的15%作为所得税.股利收入则预扣10%的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在泰国股票交易市场的共同基金获得的利得及利润分成无须预扣税金。

(4)其它税收

1.印花税

税收法列明需缴纳印花税的交易。税率由交易的性质而定,对未贴印花的文件予以较重罚款。

2.石油收入税

石油收入税法代替税收条列,对在政府特许下经营与石油有关业务的公司或从这些特许公司购卖石油用于出口的公司,征收石油税。石油公司的净收入包括生产收入,石油或汽油的销售收入等。税率为纯利润的50%-60%之间。

3.消费税

消费税从特定类别商品的销售中征收,包括石油产品、烟草、酒类、饮料、水泥、电器、汽车等。

4.财产税

土地或特定地区建筑物的业主需每年向地方政府纳税。按照1965年的地方发展税法,每单位土地的税率根据其价值确定。但用于个人居住,动物饲养,土地耕作等用途则免税。按1932年的房屋和土地税法,年税率为根据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估计出租收入的12.5%,自用房产免税。

(5)其它

税务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性质不同。税务法庭建立于1985年,为税收诉讼提供专门快捷的处理方式。

税务法庭有权审理下列案件:

对税收决定提出的上诉

对所述税收义务的争议

对税务退还的争议

对有关税收方面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与其它法律有关的税务案件

对税务法庭的裁决不服,可在宣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1991年5月后,对纳税证明文件的要求大幅降低。如果个人证明遵守税收法,不必在离开泰国前15天内取得出示纳税证明文件。

泰国正积极推行税收制度改革,工业品进口税收已大幅降低。在过去五年内,泰国政府积极推动设备和原材料关税的降低,财政部已降低了91%的设备和原材料进口关税。最近又将所有原材料的关税减低至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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